当前位置: 首页> 院坝协商> 制度机制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 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 作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24 10:31:19     阅读次数:15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

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

作用的实施意见

 

2020415日)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实现政协协商与基层治理相结合,根据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意见》(云协〔20203号)、中共临沧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20205号)精神,经报请市委研究同意,现就全市政协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围绕“拓展政协工作空间、提高基层协商质量和水平、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目标,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特别是县级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为增强临沧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能力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运作模式,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商在基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到尽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二)坚持协商为民。“协商在基层”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推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解决。

(三)坚持依法依规。“协商在基层”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协商事项、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现依法有序、公平合理。

(四)坚持性质定位。“协商在基层”必须依据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和职能,重在搭建平台、建立机制、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基层政协工作特色。

三、载体平台

(一)依托专委会组建“协商在基层”联合体。市、县政协分别将市、县政协委员编入专委会,市政协依托专委会在县(区)建立委员履职组,县(区)政协依托专委会在乡镇(街道)建立委员履职小组。市政协建立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联系指导县(区)政协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的机制。县(区)政协建立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挂包乡镇(街道)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的机制。

(二)设立乡镇(街道)“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会议。设立乡镇(街道)“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会议,作为乡镇(街道)协商议事工作平台。协商议事会议由挂包乡镇(街道)的县(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专委会、乡镇(街道)委员履职小组人员、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和政协工作专职联络员组成。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在市、县政协的指导下,在乡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街道)“协商在基层”工作。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以“政协委员之家”为协商议事会议室,除以协商议事会议室为基本场所外,可灵活选择场所开展广场协商、院坝协商、现场协商等。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依托村(社区)为民服务站设立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室,作为村级协商议事基本场所,在村级议事场所开展村级事务性议题协商议事。涉及企事业单位的协商事项按属地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进行协商议事,各县(区)也可在具备条件的村(社区)设立协商议事会议。

四、协商程序

按照确定协商议题、组织协商讨论、落实协商成果的基本程序,规范开展“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活动。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协商议事。

(一)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聚焦党政所需、群众所急、基层所难的民生实事,采取党委政府交题、政协选题、委员荐题、各方征题等方式提出,由协商议事会议征集后报同级党组织审定,每次协商议事原则上只协商1议题。

(二)组织协商讨论。协商议题确定后,由协商议事会议制定协商方案,开展协商前调研,组织协商议事会议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归纳意见、提请确认等步骤开展协商讨论,形成协商意见后经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县(区)政协,涉及需市级层面推动解决的报市政协。

(三)落实协商成果。协商意见报送后,进行分级交办落实。涉及乡镇(街道)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党委交办;涉及县级部门办理的,经县政协报县委同意后,由县委办交办;涉及市级部门办理的,经市政协报市委同意后,由市委办交办。协商意见办理完毕后,办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和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反馈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将办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并在下次协商议事会议上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市、县成立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领导小组,把“协商在基层”工作作为基层政协履职创新的重点任务,加强研究,加大力度,务求实效。要建立健全联系、指导、挂包工作机制,加强市、县政协联动履职,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商在基层”工作顺利推进。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市政协选择2个县(区)政协作为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试点单位,市政协各专委会要确定所联系县(区)的县政府所在地1个乡镇(街道)进行联系指导,每个县(区)政协要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2020年上半年各级试点工作要全面推开。坚持边试点边总结,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努力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主要由县(区)政协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协要鼓励创新、崇尚创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搭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常态化专门协商平台。

(四)增强实效,打造品牌。要坚持质量导向,力戒形式主义,把“协商在基层”打造成党政满意、群众欢迎成效明显的政协品牌。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加强对试点情况、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营造比学赶超、大力推进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