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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协商在基层” 协商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10:32:40     阅读次数:17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协商在基层”

协商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协各委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工作规则》已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临沧市委员会

202142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沧市委员会

“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协商在基层”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政协协商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意见》云协〔20203)、《中共临沧市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党组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委202198号)、《政协临沧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实施意见》临协发〔20205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工作原则。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到尽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坚持依法依规,协商内容、程序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依法有序、公平合理;坚持政协性质定位,重在搭平台、建机制、搞协商,实现建言资政与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坚持服务群众,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问题,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

 

第二章  协商平台

第四条  设置委员履职组。县(区)政协在乡镇(街道)设立委员履职组,作为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的履职主体,按照有利于协商议事的原则,将住县(区)的省、市政协委员和县(区)政协委员分编到各委员履职组。委员履职组组长一般由担任县(区)政协委员的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建立协商议事会议。以委员履职组为主体建立乡镇(街道)“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会议,作为协商议事工作平台。协商议事会议成员由委员履职组成员、政协工作专职联络员和其他人员组成,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在县(区)政协的指导下,在乡镇(街道)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街道)“协商在基层”工作。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一般由挂钩乡镇(街道)的县(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或专委会负责人担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建立协商议事会议,成员由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等组成,召集人一般由政协委员担任。

第六条  建设协商议事场所。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基础上,坚持“一室多用”,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现有的活动阵地“委员活动室”“委员联络站”建设协商议事场所协商议事场所统一使用“协商在基层”标识,相关协商制度、协商流程、协商规则上墙公开。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与“协商在基层”工作相适应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七条  协商主体组成。“协商在基层”的协商主体一般由协商议事会议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可邀请乡贤、专家学者等参加,体现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  协商主体产生方式。每次协商议事时,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不同的协商主体。除协商议事会议成员外,协商主体其他人员通过单位推荐、群众推荐、自我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协商主体的产生和结构比例,由协商议事会议讨论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审定。

第九条  协商议事主持人。协商议事活动主持人按照中立性原则确定,一般由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担任。召集人不宜担任的,由协商议事会议指定熟悉当地情况、有影响力且与协商各方无利益关联的政协委员担任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十条  征集协商议题。采取党政交题、政协选题、委员荐题、群众点题、各方征题等方式多渠道征集协商议题。

第十一条  遴选协商议题。按照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的原则,聚焦党政关注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进行选题。

第十二条  确定协商议题。通过问卷调查、分组讨论等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切口小、关联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协商议题由协商议事会议提出,报同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协商调研。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深入一线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敏感问题、陈年难题等,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召开协商会议。坚持规范有序、简便易行、互动交流、民主集中的原则深入开展协商议事。会议流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归纳意见、表态确认等步骤进行。

 

第五章  协商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报送协商意见。会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并根据事权报相应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落实协商成果。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政协履职活动组可通过开展民主监督、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形式跟踪办理情况,推动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

第十七条 办理结果反馈。协商意见办理完毕后,办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交办单位和协商议事会议。

第十八条 推广协商经验。有推广价值的协商案例及成果转化,要形成建言资政专报报党组织,推动同质化问题批次解决。

 

第六章  协商形式和频次

第十九条  因地制宜选择协商形式。除在协商议事室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外,根据需要开展广场协商、院坝协商、火塘协商、田间地头协商,可采取小分队协商的方式开展巡回协商、流动协商。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协商议题,可采取一方主办、多方协办的方式,共同组建协商主体开展联合协商。

第二十条  开展“协商在基层”助推乡村振兴工作。要紧扣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开展“协商在基层”工作,助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二十一条  科学合理确定协商频次。不盲目追求协商频次和数量,乡镇(街道)每年开展“协商在基层”协商议事活动不少于1场(次),村(社区)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工作职责。积极向市委请示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协商在基层”工作推进组,加强对县(区)政协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建立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联系指导县(区)政协工作机制,下沉工作力量,参与抓点带面,培育示范典型。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协工作职责。在县(区)委领导下,负责“协商在基层”组织实施工作;聚焦协商主责主业,建立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挂包乡镇(街道)工作机制,推进“协商在基层”工作常态长效、走深走实;以建立基层履职实践基地和协商民主培训基地等方式,注重培养群众的协商意识,逐步形成“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协商文化。

第二十四条  政协委员工作职责。各级政协委员要将“协商在基层”作为履职的新载体,在搭平台、建机制、搞协商上锤炼“四种能力”,当好协商议事宣传员、调研员、提议员、引导员,积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政协临沧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